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南的通知(粤市监食经〔2023〕5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指导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全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健康,结合广东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实际,现将《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指南
引言
为指导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促进全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8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政策文件,结合广东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中央厨房、其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引用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3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餐饮业要求
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RB/T 215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SB/T 10580 餐饮业现场管理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
三、术语和定义
(一)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根据学校等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学生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实验室
由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建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测,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检验检测场所。
(三)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
严格按照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的快速检测行为。
(四)食品检验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等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品等质量和安全性进行检验的行为。
(五)成品
经过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主食、荤菜、素菜、汤品以及由主食、荤菜、素菜组合而成的盒饭等。
四、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2. 实验室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3. 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二)人员要求
1. 检测人员应具备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检测操作技能、实验室安全和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2. 应建立人员技术档案,保存检测人员的教育经历、能力确认、培训考核和监督评价的记录。
(三)场地要求
1. 实验室应具备开展食品检测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不得设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内,室内建筑面积和布局应当与所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产规模、经营特点、检测能力相适应,每一类操作应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如前处理区、理化检验区、微生物检验区、留样区(室/柜)等。实验室原则上不小于25m2。
2. 实验室布局应按照操作流程设计,即样品存放、前处理、检测,防止交叉污染,应采取措施避免生物、安全危害,规范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有关实验室安全控制制度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4. 食品样品微生物检验应在洁净区域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涉及病原微生物检验活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备案。
(四)设备设施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所需的设备和设施(参照附录A),具备适当的通风和温度调节设施。
2. 实验设备应放置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便于维护、清洁、消毒与校准,并保持整洁与良好的工作状态。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满足检测的要求。
3. 实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台账,保留设备配置、检定校准、维修保养、故障处置的记录,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五)试剂耗材要求
1. 试剂耗材应做好验收,登记出入库台账。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质量合格、来源合法的快检产品。
2. 试剂耗材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存放,其中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应做好标识并按要求存放和使用。
3. 配制的各种试液应明确标识,并注明试液名称、浓度、配制时间、配制人员、有效期、保存条件等信息。
五、检验检测能力要求
(一)能力建设要求
1. 实验室应具备原料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食品快检能力,以及成品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餐用具中大肠菌群、加工环境中沉降菌和表面清洗消毒效果(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能力,检验检测能力应达到附录B的要求。
2. 鼓励实验室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检验能力参考附录C,未建立附录C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二)检验检测要求
1. 实验室应综合考虑食品品种、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检测项目、指标和频次,以有效验证加工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2. 检验检测频次
(1)食品原料
食品原料应开展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若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则须自行检验检测(参照附录B);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或检验报告应覆盖重点品种每半年至少一次(参照附录C)。
(2)成品
每餐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感官、中心温度、标签;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微生物检验(参照附录B);每半年覆盖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至少一次(参照附录C)。
(3)餐用具
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验(参照附录B),每半年覆盖重点项目至少一次(参照附录C)。
(4)加工环境
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检验(参照附录B)。
3. 实验室通过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得出的检测结果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的限量时,可采用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复验,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4. 实验室应设定加工环境监控指标限值,可基于微生物控制的效果以及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性的影响来确定。各监控点的监控结果应当符合监控指标的限值并保持稳定,当出现轻微不符合时,可通过增加取样频次等措施加强监控;当出现严重不符合时,应当立即纠正,同时查找问题原因,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微生物控制程序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留样要求
1. 应对每餐膳食成品进行留样。留样食品应使用清洁的专用容器和专用冷藏设施进行储存,留样时间应不少于48h。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2.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明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年、月、日、时、分),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3. 应由专人专柜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和到期销毁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年、月、日、时、分)、留样人员、销毁时间等信息。
六、质量控制要求
1. 实验室应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监控人员、监控项目、检测方法、方式手段、频次要求,强化对重点品种、自检项目的过程控制,原则上覆盖所有自检项目。
2. 实验室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实施检定(校准)后,应加贴唯一性状态标识,对检定(校准)结果的有效性通过检定(校准)证书的基本信息和技术特性进行确认。如对培养箱、温度计等测温装置的温度稳定性和一致性进行校准。
3. 实验室应根据检验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定期使用质控样品、留样复测、人员比对或实验室间比对等监控方式进行确认,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实验室应对检验检测标准正确标识和统一登记,经批准确认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查新和版本受控,确保标准使用的有效性。
5. 实验室应对检验检测过程予以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清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检测原始记录如需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原字迹仍应清晰可辨,并有修改人的签字或盖章。成品检验报告模板参考附录D。
附 录 A
(资料性)
实验室常规设备设施
序号 |
分类 |
常规设施设备 |
主要功能或参数 |
1 |
基础设备 |
电脑 |
用于数据记录、处理 |
打印机 |
打印数据、文书 |
||
温湿度计 |
用于环境温度和湿度的测量 |
||
给排水系统 |
提供水源和排水 |
||
2 |
前处理 |
水池 |
用于试验器皿的清洗等 |
冰箱 |
存放样品、试剂 |
||
离心机 |
水产品及其他食品检测过程中污染物的提取分离,转速至少达到4000 rpm,兼容50 mL和15 mL离心管 |
||
试剂柜 |
用于存放试剂、耗材等 |
||
移液设备 |
量程20 μL~200 μL, 100 μL~1000 μL, 1 mL~5 mL |
||
样品浓缩仪 |
样品浓缩 |
||
电子计时器 |
用于实验反应时间控制 |
||
pH计/酸度计 |
用于测定溶液的酸碱度,测量范围0~14 pH |
||
搅拌机/均质器 |
样品的加工粉碎或破壁处理 |
||
分析天平/电子天平 |
食品检测用试剂、样品的精确称量,精度百分之一 |
||
可调式涡旋混匀仪 |
用于水产品及其他食品检验过程中的混匀,提取 |
||
水浴锅 |
样品的恒温加热处理 |
||
3
|
理化检测 |
通风橱 |
防止实验过程中的污染物扩散 |
快检试剂盒 |
用于对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项目的快速定性判定 |
||
食品中心温度计 |
用于对餐饮食品中心温度测定 |
||
食品安全快速测试仪 |
用于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项目的酶抑制率测定 |
||
4 |
微生物检验 |
放大镜 |
用于镜检计数 |
干烤/干燥设备 |
用于消毒灭菌 |
||
高压灭菌设备 |
|||
紫外线设备 |
|||
恒温培养箱 |
用于微生物培养 |
||
超净工作台 |
用于实验操作 |
||
ATP检测仪 |
用于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的测定 |
||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用培养基和试剂 |
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菌落总数测试片、结晶紫中性红胆盐琼脂(VRBA)、煌绿乳糖胆盐(BGLB)肉汤、大肠菌群快速检验纸片、无菌磷酸盐缓冲液、无菌生理盐水、1 mol/L NaOH溶液、1 mol/L HCl溶液等 |
||
注:本表所列为对应附录B能力所需的常规设备设施,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增加相应设备。 |
附 录B
(资料性)
实验室常规项目
序号 |
大类 |
主要品种 |
常规项目 |
检验检测方法或判定依据 |
备注 |
1 |
食品原料 |
蔬菜、水果 |
感官(色泽、气味、性状) |
《蔬菜水果感官性状与检验方法》(化学工业出版社) |
|
农药残留 |
KJ 201710《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 |
油菜、菠菜、芹菜、韭菜等蔬菜 |
|||
KJ 202204 《蔬菜水果中水胺硫磷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仁果类、柑橘类、豆类、叶菜类等蔬菜水果 |
||||
KJ 202210 《蔬菜水果中灭蝇胺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葱、叶用莴苣、结球莴苣、油麦菜、茎用莴苣叶 、芹菜 、黄瓜、西葫芦、丝瓜、豇豆、扁豆 、荷兰豆、茎用莴苣、姜、哈密瓜 |
||||
畜肉 |
感官(色泽、气味、状态) |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之3.2 感官要求 |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KJ 201706《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猪肉、牛肉 |
|||
禽肉 |
感官(色泽、气味、状态) |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之3.2 感官要求 |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
||
氯霉素 |
KJ 201905《水产品中氯霉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水产品 |
|||
动物性 水产品 |
感官(色泽、气味、状态) |
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之2.1 感官要求 |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
||
孔雀石绿 |
KJ 201701《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鱼肉 |
|||
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
KJ 201705《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鱼肉、虾肉、蟹肉等水产品 |
|||
氯霉素 |
KJ 201905《水产品中氯霉素的快速检测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水产品 |
|||
鲜蛋 (含鸡蛋液) |
蛋壳、气室、蛋白、蛋黄 |
NY/T 1758-2009《鲜蛋等级规格》、SB/T 10277-1997《鲜鸡蛋》 |
|||
食用油 |
黄曲霉毒素B1 |
KJ201708《食用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
花生油 |
||
酸价、过氧化值 |
KJ201911 《食用植物油酸价、过氧化值的快速检测》 |
||||
2 |
成品 |
主食、荤菜、汤品a、素菜a |
包装外观、色泽、形态、气味、滋味、杂质 |
按照企业成品检验标准要求进行 |
|
标签 |
GB 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
||||
中心温度 |
GB 31654《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
||||
菌落总数 |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判定依据按照DBS 44/00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 |
||||
大肠菌群 |
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第二法 判定依据可参考DBS 44/00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中大肠埃希氏菌指标限量 |
||||
3 |
餐用具 |
熟食容器、饭盒、勺子、筷子、汤桶、饭桶等 |
污渍、异物 |
按照企业餐用具检验标准要求进行 |
|
大肠菌群 |
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
||||
4 |
加工 环境 |
专间空气b |
沉降菌(静态) |
参照GB/T 18204.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之3.3自然沉降法,平皿暴露时间30min以上 |
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监控指标限值 |
专间操作 台面b |
表面清洗 消毒效果 |
GB/T 36004《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试验方法 三磷酸腺苷生物发光法》 |
|||
菌落总数 |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大肠菌群 |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或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
||||
专间人员 手部b |
表面清洗 消毒效果 |
GB/T 36004《食品接触表面清洗消毒效果试验方法 三磷酸腺苷生物发光法》 |
|||
菌落总数 |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大肠菌群 |
GB 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
||||
注:1.a.素菜和汤品不作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强制要求;b.对专间空气、操作台面、人员手部的取样,可根据加工过程实际情况选择取样点。对应的常规项目,可根据需要选择一个或多个实施监控。 2.本表中所列标准,以其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为准。 3.自检品种、检验项目、检验检测方法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动态调整。 |
附 录 C
(资料性)
重点品种和重点检验项目
序号 |
大类 |
重点品种 |
重点检验项目 |
|
1 |
食品原料 |
大米 |
/ |
镉、黄曲霉毒素B1 |
蛋类 |
鲜蛋(含鸡蛋液) |
氟苯尼考、甲硝唑、氯霉素、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甲砜霉素、磺胺类(总量)、地美硝唑 |
||
乳制品 |
灭菌乳、调制乳 |
蛋白质、商业无菌 |
||
畜、禽肉 |
畜肉 |
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挥发性盐基氮 |
||
禽肉 |
尼卡巴嗪、恩诺沙星、甲氧苄啶、氯霉素、金刚烷胺、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多西环素、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挥发性盐基氮 |
|||
蔬菜、水果 |
叶菜类蔬菜(菠菜、普通白菜、芹菜) |
毒死蜱、阿维菌素、氟虫腈、噻虫胺、克百威 |
||
鳞茎类蔬菜 (韭菜、葱) |
毒死蜱、克百威、水胺硫磷、镉、腐霉利、甲基异柳磷、氯氟氰菊酯 |
|||
豆类蔬菜(豇豆) |
水胺硫磷、克百威、灭蝇胺、噻虫嗪、毒死蜱、三唑磷、倍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噻虫胺 |
|||
根茎类蔬菜(姜) |
铅、镉、噻虫胺、噻虫嗪、吡虫啉、毒死蜱 |
|||
芸薹属类蔬菜 (花椰菜) |
乙酰甲胺磷、氧乐果 |
|||
茄果类蔬菜 (辣椒、茄子) |
镉、噻虫胺、克百威、毒死蜱 |
|||
芽菜类蔬菜(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铅、甲基汞 |
|||
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香蕉) |
吡虫啉、腈苯唑、噻虫胺、噻虫嗪 |
|||
柑橘类水果 (柑、橘、橙) |
克百威、丙溴磷、三唑磷、2,4-滴和2,4-滴钠盐、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 |
|||
动物性水产品 |
鱼类(泥猛鱼、泥鳅、黄颡鱼/黄骨鱼、大菱鲆/多宝鱼、乌鳢/生鱼、花鲈/海鲈、大口黑鲈/加州鲈、金鲳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恩诺沙星、磺胺总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 |
||
虾类(南美白对虾/白对虾、斑节对虾/草虾/竹节虾、罗氏沼虾/大头虾、虾蛄/皮皮虾)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恩诺沙星、镉、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组合含量) |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油 |
黄曲霉毒素B1、乙基麦芽酚 |
||
煎炸用油 |
过氧化值、酸价、极性组分 |
|||
2 |
成品 |
主食 |
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 |
铝的残留量、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糖精钠 |
糕点、面包等烘焙食品 |
酸价、过氧化值、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
|||
米饭、米粉、面条、粥、 饺子等 |
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孢杆菌 |
|||
荤菜 |
熟肉制品 |
山梨酸及其钾盐、胭脂红、亚硝酸盐、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 |
||
熟制水产品 |
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 |
|||
3 |
餐用具 |
餐用具 |
熟食容器、饭盒、勺子、筷子、汤桶、饭桶等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沙门氏菌 |
注:重点品种和重点检验项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动态调整,检验项目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进行检验。 |
附录D
(资料性)
(企业名称)成品检验报告(模板)
№:
样 品 名 称 |
样 品 编 号 |
||||||||
规 格 |
加工日期/批号 |
||||||||
抽 样 地 点 |
检 验 日 期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检验检测方法 |
要求/限量值 |
检验结果 |
单项结论 |
备注 |
|||
1 |
感官 |
包装外观 |
目测、鼻嗅、口尝 |
包装整洁,无破损,无饭菜外溢 |
自检,每餐抽检 |
||||
色泽 |
具有菜肴和主食正常的色泽 |
||||||||
形态 |
具有菜肴和主食正常的形态 |
||||||||
气味、滋味 |
具有菜肴和主食正常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下可见的杂质 |
||||||||
2 |
标签 |
目测 |
集送单位信息、加工时间和食用时限等 |
自检,每餐抽检 |
|||||
3 |
中心温度 (食用前) |
食品中心温度计测量 |
≥60 ℃ |
自检,每餐抽检 |
|||||
4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106 CFU/g (熟肉制品、熟制水产品) |
自检,每周抽检 |
|||||
5 |
大肠菌群 |
GB 4789.3第二法 |
≤100 CFU/g |
自检,每周抽检 |
|||||
6 |
大肠埃希氏菌 |
GB 4789.38第二法 |
≤100 CFU/g |
自检或送检,每半年(学期)抽检 |
|||||
7 |
沙门氏菌 |
GB 4789.4 |
不得检出 |
自检或送检,每半年(学期)抽检 |
|||||
8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 4789.10 第二法 |
<10⁴CFU/g |
自检或送检,每半年(学期)抽检 |
|||||
… |
|||||||||
检验结论:
企业名称: (盖章) 报告日期: |
|||||||||
检验人: 审核人: 批准人: